真的 你兒子真的很乖 全體國民都應該給你兒子再一次的機會
以下是你乖兒子跟乖乖行為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
張敦量犯傷害罪,處拘役伍拾日(幹你娘這樣才判50天 真想知道委任律師是誰)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案發時甫成年不久
,先前並無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而被告與告訴人為軍中同袍,詎被告竟不顧袍澤
之情,僅因細故,不思以理性、平和之方式處理與告訴人之
糾紛,貿然持鐵板凳砸向告訴人頭部,致告訴人受有頭皮表
淺損傷之傷害,於傷害告訴人之身體後,復另行以言語恫嚇
告訴人,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不但造成告訴人之身心受創,
更敗壞軍中紀律,所為實有不當
裁判字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度交字第 54 號判決
來請看摘要
張敦量未成年無照駕駛 又刻意躲避酒測 最後張朝棟跟張敦量這對有錢的父子
又為了不想繳9萬塊的行政裁罰 打行政訴訟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104年12月3日22時36分許,駕駛車號000
號普通重機車行經臺中市西區臺灣大道二段與五權路口處,
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以原告
有「行經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處所,不依指示停
車接受檢查」違規,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下稱處罰條
例)第35條第4項規定,填製第GK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逕行舉發,記載應到
案日期為105年1月17日前,應到案處所為彰化監理站,並移
送被告機關處理。嗣原告於105年1月13日到案陳述不服上揭
舉發,經被告機關函請舉發機關復為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
「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處所,不
依指示停車」之違規行為屬實,乃依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
、第67條第2項、第85條第1項等規定,於105年4月6日以中
市裁字第68─GK0000000號裁決書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
同)9萬元,自105年4月6日(裁決日)起3年內不得考領駕
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以下簡稱原處
分)。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來八卦版上的任何一個鄉民 誰來告訴我張敦量素行優良 可以給他一次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