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1-11-11 11:54:51
※ 引述《assassinASHE (幹古專用帳號)》之銘言:
: : 海神惡煞非現行犯?中警局止血11時將公布懲處名單
: ㄟ
: 你可以說程序有問題
: 但他就不是現行犯
: 已經打完了 沒錯啊
: 現行犯的定義不就是目前著手犯罪行為的意思嗎??
: 一碼歸一碼啊
第 88 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
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
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
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3 條
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7 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 你頂多只能說 不該放走
: 但一直抓著現行犯這點 是不是抓錯了啊??
基本上就是符合現行犯啊
就算打完了人還在現場尚未離去
警察到場很容易就被發現是打人的人啊會符合 "顯可疑為犯罪人"
按法條應該要解送而不能僅函送檢察官....
現行犯的告乃期限應該沒有過期問題
當事人也沒有說要撤回吧...
至於車禍基本上是這一款 可以不用移送...
第 284 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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