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蘇志弘表示,加害人以錄音,以及被害人租住門口影像等上傳社群網路,供大眾瀏覽
: ,違反妨害秘密、誹謗等罪嫌。
:
: 妨害秘密部分,依《刑法》第 315之1 條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
: 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 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 誹謗部分,依《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
: 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地方中心陳宏銘/屏東報導)
: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11112/IJUUOG3XENCOVMSNGLAHVLC6RQ/
:
小弟法盲啦
但是我不太懂這妨礙什麼秘密欸
在宿舍的「公共」空間錄製影片,又不是跑到你房間裡面錄,也不是放在門縫錄
這樣到底妨礙到什麼秘密?
你打炮那麼大聲,我相信對其他同層室友來說,根本就不是秘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