呃……大概30幾年前,我4~5歲的時候
我在我家客廳一個櫃子的角落發現我阿嬤藏了好幾顆特大顆的(淺色)巧克力
我趁大人不注意的時候跑去打開櫃子拿了一顆出來
咬了一口之後被大人發現,我只記得有人在尖叫
然後我爸跟我叔叔兩個人抓著我死命的把我嘴裡的東西挖出來
幹你娘……南僑的水晶肥皂為什麼要做的那麼大顆
企圖使我認為是可以讓小朋友吃到撐的巧克力
我吞了之後覺得味道好怪……
但我家大人是怪我嘴饞而不是怪南僑的肥皂(那天我穿甚麼顏色的褲子我都還記得)
我3歲就開始對一些大事有印象
像我3歲時同年的堂弟把小朋友專用的塑膠紅色(屎)尿桶裡的屎拿起來吃之前還問我“
姐姐,這個不知道好不好吃”然後講完就把他拉的屎拿起來吃了一口。那瞬間的表情跟動
作我到現在都記得!
那一口屎他馬上吐出來而且還露出很難吃的表情……
但這件事只有我知道,他本人是堅決否則他以前有吃過屎……
所以我嬸嬸也沒有機會怪製造小朋友屎尿桶的廠商安全設計不良
讓她兒子還可以伸手去把屎撿起來……
※ 引述《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之銘言:
: ※ 引述《keel90135 (尼可)》之銘言:
: : 讓基德律師來回答您
: : https://i.imgur.com/vz5WccF.png
: : 您的商品上有寫請勿置於孩童易拿處
: : 這樣的警告標語嗎?
: : https://i.imgur.com/rXaddIG.png
: : 如果上面有寫警告標語的話
: : https://i.imgur.com/Ul4Nh1T.png
: : 啊...很抱歉...
: : 這顯然是您的疏失呢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080011
: 第 10 條
: 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 一、有危險性。
: 二、與衛生安全有關。
: 三、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
: 看了一下只有寫不可以玩,但是沒有不可食用跟萬一誤飲或接觸眼睛
: 更正:(目洨原來是在注意事項四五)
: 或其他接觸可能對人體發生危害的處理方法
: 像一些漂白水清潔劑應該都有這類警語
: X從圖上看似乎沒有這種標示X 更正:有標示
: 所以有可能違反這條,違反這條的話 更正:本例應不違反
: 那廠商可能就會要負擔一些責任
: 然後:
: https://kmweb.coa.gov.tw/knowledgebase.php?func=0&type=0&id=23921
: 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
: 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另規定,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
: 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位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
: 務。市售食品中放置之脫氧劑或乾燥劑等物質,一般僅標示『不可食用』之警語字
: 樣,仍應標明其『成分及危害處理方法』。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70001
: 第 7 條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 ,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
: 安全性。
: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
: 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
: 消保法的警告規定比商品標示更硬,如果被認為不符合7II的要求
: 那就是應賠償,就算你舉證無過失也只是法院"得"減輕企業經營者
: 的賠償責任....
: 除非要走第八條
: 第 8 條
: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
: 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相當之注意,
: 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第七條之企業經營
: 者。
: 但是如果你違犯第七條就顯然不符合第八條的前提已"盡相當之注意"....
: 修正一下 不過如果具有嚴重腐蝕性可能就要看鹽酸這類的標示要求
: 簡單的洗衣精這種應該是沒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