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舉發違規時效很重要 大法庭裁定以處罰機

作者: Chinggis (Chinggis)   2021-11-22 21:02:50
舉發違規時效很重要 大法庭裁定以處罰機關收到為基準
2021-11-22 19:32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劉姓市民車輛違停在人行道挨罰600元,但他發現舉發通知單送達時已超過3個月時效,提
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處分,一審判他敗訴;案件上訴,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必要統一舉
發期限的法律見解,送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處理,大法庭今裁定以處罰機關「收到」違規
事件時點,作為舉發期限的開始基準。
劉2019年11月3日中午時分在人行道臨時停車,民眾見狀檢舉,警方填妥舉發通知單逕行
舉發,而高雄市交通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罰600元,但劉不服提行政訴訟。
劉主張,他2019年11月3日違規,但舉發通知單2020年2月4日才送達,已經超過3個月的舉
發時效;交通局抗辯,劉違規是2019年11月3日,舉發日期是2020年1月10日,而同年2月4
日完成送達,沒有超過道交處罰條例規定「行為終了之日起3個月」的舉發時效,認為劉
誤解法令,高雄地方法院一審判劉敗訴,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有法律見解歧異,提交
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認為,交通違規事件具「質輕量多」的特性,而考量行政效能,道交
處罰條例才規範「舉發時程」,防止舉發機關怠惰,盡速處理已發生、發現的交通違規案
件。
大法庭指出,相關規範為使行政機關應盡速行使職權,才規定舉發機關遲誤不得處罰人民
,且處罰機關受理案件,應依規定審核舉發要件有無欠缺,包括是否3個月內完成舉發,
若逾期則舉發不合法,機關不得處罰人民,以此監督、審核舉發機關,達成交通管理的目
的,因此裁定應以處罰機關收到案件的時點,作為認定舉發是否逾期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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