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徐國勇:查獲車上有球棒 警政系統將註記

作者: yuzuki   2021-11-24 11:48:37
以實際狀況來考量看看
A B兩人因為有恩怨,曾經有鬥毆紀錄,A平常無運動習慣,B則有打棒球習慣
某日
A專程帶了之球棒埋伏於B車附近待其經過將其痛毆
B則因為最近有棒球比賽故車上放有球棒,面對A的偷襲B立刻拿出球棒反擊,後兩人雙雙被
逮捕
AB雖均有暴力鬥毆紀錄,但A平常不運動,沒有攜帶球棒的習慣,今天的球棒是專程買來打
人的
B則因為有固定打棒球習慣,車上放有球棒被警察註記
試想一下,今天這案子,能因為B有打棒球習慣就加重其刑嗎?
如果不行,那這登記是好玩的嗎?
※ 引述《david190 (david)》之銘言
: 註記 :不錯不錯 帶棒球出門 表示有在運動
: 但是呢 註記後 能幹嘛?
: 把這些註記放在床頭 每天觀賞三遍?
: 就這?
: ※ 引述《SALVATIONME (天若有情)》之銘言:
: : 球棒不是這樣用 徐國勇:查獲車上有球棒 警政系統將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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