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看不懂這案件的本質嗎?
是一個"正直"的台電經理
去要求"得標的廠商"付額外的費用
然後因為沒有"獲利"
檢察官還幫忙"求情" (不知是不是該立委有先去電檢察官,畢竟有王的案例)
台灣的法治社會到底在鼓勵什麼行為呢?
台電的公關在發現沒有經費時
就應該果敢的向立委反應要明年才對
結果搞到要走一堆偷雞摸狗的手段
這樣你會相信公共工程的品質嗎?
如果這件事就這樣結案
你覺得很合理? 如果那個立委是KMT 絕對新聞不會就這樣算了
※ 引述《cs410567cs (dinosaur)》之銘言:
: 不過我看原篇推文
: 應該有些人不住台灣
: 不太了解台電有筆敦親睦鄰的經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