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反常必有妖,這次記者就是那隻妖
抄判決書還可以自行腦補也是滿厲害的
小弟發揮鄉民精神找到判決書如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審侵訴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罪
https://bit.ly/3ocCP84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0 年度侵上訴字第 14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https://bit.ly/32SPQvj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569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妨害性自主
https://bit.ly/3dbkPo7
判決書上明確指出
兩人為「朋友」關係,三審上訴時,黃男自稱與對方為「網友」
請問哪來的兩人為男女朋友關係?
且黃男從一審就做有罪陳述
(講白就是認罪承認自己違反對方意願摸她啦)
按判決書公開事實推論如下:
黃男與被害者為朋友(網友)關係
當天兩人買了烤蝦去唱歌
唱完回被害人家同床睡覺
黃男誤以為有戲便毛手毛腳
沒想到被害人不願意
黃男可能以為不要就是要沒馬上停下
事後還嗆被害人主動勾引、要仙人跳
阿這個判8個月誇張嗎?
我覺得合理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