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ganize222 (GOGO99)》之銘言:
: 看過林秉樞的過往和判決
: 光新聞上指證的"恐嚇" (殺了你小孩/誣告你吸大麻/) 就多達5件了
: 暴力事件就達三件以上 (行車糾紛後掐脖打人)
: 好多好多案底
: 如今踢到女立委 才被社會看見
: 在台灣連續犯法是不是沒什麼事啊??
: 犯法成本非常低耶
: 守法並不犯法 好像吃大虧了
: 為什麼林秉樞可以這麼兇?
同意你的看法,我也覺得傷害與恐嚇這類案件這樣輕判,問題很大。
這樣會造成家暴受害人不太敢跟加害者對抗,而採取隱忍的態度。
因為跟加害者對抗,跟他在法院耗費心力與時間周旋,就算贏了可能只是換來對方一個緩
刑。
問題是卻得冒著有可能被報復的風險。
而且男女交往中也許很多個人資訊對方都知道了,你很難完全逃離對方,甚至可能危及家
人。
受害者可能會擔心假如對方真是那種不惜一切的,真將其恐嚇付諸實行怎麼辦?因此選擇
不提告,加害者也因此食髓知味。
板上有沒有這方面實務工作的鄉民能解答這篇發問者提出的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