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83條裡哪一條看出來「本次職業訓練係源自《就業服務法》對欠缺工作知能的求
依該基準,確實對於失業而急需就業者給予了受訓機會,而形成差別處遇,但其作用僅在讓
反而第三四五條提到
第 3 條
國民有選擇職業之自由。但為法律所禁止或限制者,不在此限。
第 4 條
國民具有工作能力者,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
第 5 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
如果真的如同著法官說的 此人是因為接受過高學歷而不能加與職業訓練 這明顯違反第五條
這根本法官造法
又是一群明明活在成文法的國家 卻自以為活在不成文法的國家的法匠 自己的法律自己解釋
反正我爽就好
還有法盲會幫忙說話
果真垃圾鬼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