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不懂七天假怎麼被砍的懶人包一下。
第一次勞基法砍七天假
勞工損失
七天假,部分勞工假日補貼喪失
勞工獲得
工作首半年特休3天,假日加班4hr計算,
輪班間隔11hr,不得連續工作逾6天。
第一次的版本即使不滿意,但還可以接受,
只要政府不要幹幹叫說這是德政,
因為從年終扣錢拿來提高月薪不叫加薪,只是挪移。
第二次不到一年再次修勞基法
勞工損失
特休可以遞延隔年,假日加班核實計算,
輪班間隔8hr,連續工作最高12天。
第一次半哄半騙的把假砍掉,
第二次再直接硬幹把那些福利收回去,
還要覺得又沒差的人是有多奴?
勞動部是要保護勞工權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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