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這比喻根本是錯的
是為了讓我能吃香喝辣
抹黑造謠 讓一群信徒去吃屎 也行
出事也沒差
幫忙幫派幹了那麼多缺德事
不罩我 就報出來
大家一塊死
這比喻才是對的
※ 引述《Sam27 (Sam)》之銘言:
: ※ 引述《kauosong (如何一少年,匆匆已白頭)》之銘言:
: : 甚至做一些不入流的骯髒事
: : 有公諸於世的就是害一位專業外交官輕生
: : 做網軍的 這樣幹盡損人利己的勾當 有的還違法
: : 難道都不會良心不安嗎?
: 並不會好嗎???
: 我自己雖然是理組,但大一民總刑總也是有修過課
: 我記得法律上有個法益權衡理論
: 為了保護更大的法益,比如生命,身體
: 是可以犧牲比較不重要的法益,如財產
: 像大家都知道的緊急避難,妳為了救被關在車內的小孩
: 砸毀別人的車窗,是不用受罰的,民事賠償也不用
: 文組學生都充分利用法益權衡理論
: 為了抗中保台,抹黑,造謠本來就是可以被原諒的
: 有甚麼事情比抗中保台還重要的嗎??
: 所以網軍造謠抹紅賴清德,柯P,任何可能危害到台灣的人
: 都是可以接受的
: 所以當外交官可能危害到抗中保台的法益,造謠就是可以原諒的,或減輕其刑
: 甚至像+ <><這種不聽話的人,都有可能危害到抗中保台的最大法益
: 傷害罪和強制罪都是可以原諒的
: 抗中保台 >>>>>>>>>>>>> 任何其他生命身體名譽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