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道交條例三讀修正 列46項可檢舉違規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21-12-07 12:35:54
新聞標題就是這麼好帶風向
這次修法就是要限縮可檢舉項目
所以其實正確應該是
道交條例三讀修正 可檢舉違規項目 限46項
原本規範是違規皆可附證據資料檢舉
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
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當初草案時的新聞: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7307/5799765
"
內政部警政署副組長劉振安說,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數在民國105年
為153萬7000多件,109年增至598萬6000多件,增加4倍。109年民眾檢
舉後成功舉發的案件有440萬件,約占警察機關舉發總件數1/3,其中
有223萬件、近6成案件為紅黃線違停,且部分民眾是以行車記錄器沿
途紀錄、截圖後一件一件舉發。
"
近600萬件的舉發案成功的有 440萬件 超過七成的成功率
警察舉發大概兩倍 也就是民眾幫警察省了 1/3 舉發的發起
結果政府的作法就是讓你民眾不可以舉發那麼多?
這就跟當初勞檢一樣,政府說民眾檢舉耗去太多資源
如果民眾不檢舉那麼多,可以把人力安排去作大型勞動安檢
所以廢除獎勵金減少檢舉誘因
道交就更上一層樓,直接縮減可檢舉項目...
※ 引述《weshiao (微笑)》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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