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我有個朋友叫基德
是個律師
聽說今天修法了
限縮民眾檢舉項目
他仔細思考後跟我說
以後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
二、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
消防栓之前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
五、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
在以上這些地點停車
只要警察不在現場或去調閱相關影像
就不會被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甚至說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
臨時停車
也無法*可管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
到底是我朋友在瞎掰
還是是廠商的疏失呢
有沒有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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