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DDDDDDDDDD (我笑他人看不穿)》之銘言:
: 李震華指出,2015年那張證書是第2次申請補發,根本違反規定。倫敦政經學規定,證書
: 遺失僅限補發1次,且要提出遺失或毀損證明,例如,在當地警局報案或公證紀錄,既然
: 是申請補發,就應拿出證據和申請書。
但證書是倫敦大學發的耶,怎麼會是看倫敦政經學院的規定?
不是應該引用倫敦大學的規定嗎? 律師也能搞錯該適用的規定?
更何況倫敦政經學院的規定也有寫明某個時間點以前的證書請洽詢倫敦大學耶
蔡就在那個時間點以前阿
論文仔就是這麼丟臉,這都兩年多前的東西了,還能搞不清楚 XDDDDDDDDDDDDDDDDDDD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