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違規樣態限46項可檢舉 拿紅線違停沒輒?交通部:可直接

作者: NOVA0816 (大學生涯告別作)   2021-12-09 16:40:49
這則新聞憤怒的點在於,新聞稿寫的靜態違規還可以檢舉的部份有「在路口、行人穿越道、人行道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與秩序的違規停車。」但條文裡面卻沒有這一條。
1. 立法院關係文書之條文內容第十八頁,裡面標示可檢舉的項目有「 十三、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併排臨時停車。」
https://lci.ly.gov.tw/LyLCEW/agenda1/02/pdf/10/04/12/LCEWA01_100412_00092.pdf?fbclid=IwAR3WqgoZT29VY_ZKDEQs1xfNBv-ikrvlQ2uJ5Clg-EJBcstEAIpegWF4I0k
2. 但人行道臨時停車是道交的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不在法條裡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K0040012&flno=55
這代表交通部提案時可以發新聞稿說一回事,但實際上做的又是另一回事。立院審查大概
也沒看這麼細,還真的要自己去看議事文件才知道,不知道算是交通部疏失還是說謊?
行人、娃娃車、輪椅族等走在人行道跟過馬路已經夠勢弱了,走路走一走看到人行道橫放
一台車,你只能被迫走在車道上,如果是輪椅就根本無法過去。報警可能有用,但三十分
鐘後警察來了車子也開走了,連最後反制的檢舉機制都要被拿掉。
**更新:方才與交通委員林俊憲助理反應,助理說已經三讀要改會比較麻煩,之後會送行
政院覆審。我有把相關資訊提供給他看還有沒有得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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