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FB] 李茂生fb 害群之馬的法官

作者: sososonet20 (理財講座)   2021-12-11 15:31:31
※ 引述《shrpai (胡思亂想)》之銘言:
: 安安您好
: 敝人在律懲會跟司改會幫忙過一陣子
: 深知中華民國的法官檢察官會怎麼陷害被告跟陷害律師
: 一、以律師來說(舉巨克安律師為例)
: 檢察官會在開庭的時候一直辱罵被告 甚至拿舊資料攻擊被告
: 但是巨克安律師之前當過法官 知道奶嘴檢察官在亂搞
: 後來巨律師[哼]一聲表示不認同
: 奶嘴檢察官會舉手馬上跟法官說"巨律師公然侮辱我"
: 律師當然慌了 脫口而出"法官~檢察官她幹嘛為了這點小事~發什麼神經"
: 結果就中了檢察官的計
: 因為巨律師不小心脫口說了檢察官發神經 就被判公然侮辱 還要被律懲會記申誡
: 這就是檢察官會用計讓律師脫口罵髒話
: 之後在直接以公然侮辱現行犯把律師移送法辦 還要害律師被律懲會懲戒
: http://bit.ly/2FbVITN
: 律師懲戒決議書在此
: 二、以被告來說(舉蕭明岳為例)
: (一)檢察官會違法利誘證人 仗著偵查不公開違法利誘
: 明明蕭明岳在5/3已經被拘提
: 但是檢察官在5/5詢問證人宋雲華 6/8詢問證人郭哲委
: 檢察官還在違法利誘 欺騙證人只要說共犯是蕭明岳就可以減刑唷!
: 檢察官說:[像梁嘉麟一審本來是無期徒刑要關到死
: 因為供出共犯是蕭明岳 二審就變成十年 只要關五年就可以假釋了 好棒棒喔!
: 你們這些證人要趕快供出共犯是蕭明岳才能減刑~]
: 但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 條 明明是說
: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
: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法條明明是說 要因而查獲才能減刑
: 5/3蕭明岳都已經被拘提 5/5 6/8就算共犯再供出蕭明岳是共犯也不可能減刑
: 但是檢察官故意用減刑欺騙共犯 使共犯在強大的減刑利誘之下
: 趕快順著檢察官的話陷害被告蕭明岳
: 但是最後證人郭哲委還是無期徒刑定讞 真的是恨死檢察官了~
: 詳情請看證人郭哲委的證人筆錄 他多次提到檢察官答應會讓我減刑的
: 結果打到更一審還是無期徒刑 郭才發現被檢察官騙了
: 之後郭才寫自白書給蕭明岳的二審法官 承認之前都是被檢察官騙才做偽證陷害蕭明岳
: ===請參見最高法院97年台上第1655號判決===
: 供述證據,禁止以不正訊問方法取得;利誘係此取供禁止規範之例示,乃訊問者誘之以利
: ,讓受訊問者認為是一種條件交換之允諾,因足以影響其陳述之意思決定自由,應認其供
: 述不具任意性,故為證據使用之禁止。但並非任何有利之允諾,均屬禁止之利誘。如法律
: 賦予刑事追訴機關對於特定處分有裁量空間,在裁量權限內之技術性使用,以促成被告或
: 犯罪嫌疑人供述,則屬合法之偵訊作為。
: ===證人郭哲委跟宋雲華的證詞乃是出於檢察官違法利誘 沒有證據能力===
: 明明檢察官違法利誘 法官會幫忙圓謊變成合法利誘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重訴字第1711號 圓謊分隔線==
: 然如訊
: 問人員係就法律本即形諸明文之減免其刑等利益,以適
: 當之方法曉諭被告,甚或積極勸說,使被告因而坦承犯
: 行,苟未涉有其他不法,要難解為係上開規定所稱之「
: 利誘」
: 減刑是法律上刑事責任的利益,並非不正手段。本案檢察官是以適當之方
: 法曉諭被告,或積極勸說,讓被告坦承犯行。就算檢察官真的有像蕭明岳說的以比較通俗
: 或淺顯直接之用語勸說證人梁嘉麟、郭哲委、宋雲仙、宋雲華、呂昌駿等人,使其等在明
: 瞭上開依法得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權益,於偵查中坦承其所為犯罪之全貌,不得任意指摘檢
: 察官所為係屬非法之利誘行為。
: ===非法利誘 法官會在判決書偷偷改成檢察官是合法利誘===========
: 法官還會故意在判決書亂寫 變成是證人郭哲委 主動寫自白書給檢察官要供出主謀蕭明岳
: 所以檢察官才會開始這次偵訊 但是明明就是檢察官在影片最後要郭哲委寫自白書給他看
: ===法官故意竄改自白書書寫的時間 幫助檢察官不法利誘圓謊===
: 蓋該次偵訊之開端,乃因郭哲
: 委於另案第二審法院審理中向法官提出自白書,表示欲
: 供出共犯蕭明岳所涉之犯罪情節,而此一共犯參與情形
: 之調查結果,之於郭哲委而言,乃係決定其有無毒品危
: 害防制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適用之重要爭點,檢察官以上
: 述訊問方式反覆質之,意欲釐清事實,除依法律規定對
: 郭哲委曉以利害外,另親自對郭哲委積極勸說,衡諸社
: 會通念,殊難謂係非法之不正手段。
: ===明明寫自白書供出蕭明岳是在檢察官開完庭之後 郭哲委才寫給他案子二審法官的===
: (二)檢察官還會在偵查庭直接教唆共犯作偽證 反正法官會在判決書幫忙檢察官圓謊
: 1.證人一進來偵查庭 檢察官首先故意不開錄音 先跟證人串證串好 才叫書記官開錄音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7cEG1PV0cI 影片在此
: 直接違反刑事訴訟法第 100-1 條
: 訊問被告,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並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
: 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
: 2.仗著偵查不公開 直接教唆證人郭哲委作偽證"你要說是蕭明岳找你去的"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7cEG1PV0cI 影片在此 2:54的地方 讚讚!
: 檢察官直接教唆證人做偽證
: 當被告辯護律師質疑檢察官怎麼可以直接教唆證人做偽證時
: 法官會在判決書幫忙圓謊 偷偷改檢察官的話
: 檢察官明明是說"你要說是蕭明岳找你去的"
: 判決書偷改成"要蕭明岳找你去" 還說檢察官語氣平和(明明就是雞巴語氣威脅利誘)
: 這樣網友看見判決書就不會發現檢察官有教唆證人做偽證了
: 原來檢察官還會佈法官這個暗樁在法院才能偷改判決書 好讚喔!
: 3.檢察官還會把其他四個共犯作證說什麼全部講出來 要證人郭哲委串證
: 反正事後法官也會幫忙圓謊
: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97cEG1PV0cI 影片在此 2:11
: 檢察官:[其他四個共犯都有說蕭明岳 說得很細 只有你沒說 你要不要再想一下?]
: 直接提示四位共犯的證詞要求證人郭哲委串證
: 苦主蕭明岳的律師提出質疑 認為檢察官怎麼可以把其他共犯作證說什麼都講出來
: 結果法官在判決書還會幫忙檢察官圓謊
: 判決書:
: [檢察官提示四位共犯的證詞讓證人郭哲委再想一下 以喚醒記憶]
: 講得檢察官好像菩薩心腸 古道熱腸
: 檢察官怎麼不直接把所有共犯的證詞都念出來 這樣才能讓證人郭哲委好好喚醒記憶呢?
: 或是直接做大字報讓證人郭哲委看 不是更能好好喚醒記憶?
: 讚喔~檢察官提示其他共犯的證詞要求證人串證 法官都能說成只是在喚醒記憶
: 以後考試同學傳小抄給你看也不算作弊了 反正只是在喚醒記憶 讚讚讚!!!
: ===檢察官提示四位共犯的證詞要求證人郭哲委串證===
: 檢察官訊問郭哲委關於
: 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當天晚上被告蕭明岳有無找伊、
: 梁嘉麟、宋雲仙至撞球場開會乙事,郭哲委先答稱「好
: 像沒有」,檢察官以「可是其他人都說有ㄟ。宋雲仙跟
: 梁嘉麟他們說有,就是去他家之後下午去他家,晚上又
: 有去撞球場的辦公室?被查獲當天ㄡ。」質之,郭哲委
: 仍答稱「沒有,好像沒有。」,檢察官再質以「好像沒
: 有嗎?」,郭哲委方答稱「是前幾天是查獲好像是有去
: 他家的時候,後來過幾天過去的。」等語在卷,此顯係
: 檢察官針對受訊問之郭哲委所言與其他證人所言不一致
: 之處,告以其他證人之陳述要旨,以喚醒其記憶
: ===法官在判決書圓謊 變成檢察官只是佛心來著喚醒證人記憶===
: 證人郭哲委明明是在苦笑
: 因為檢察官一直質疑他坦護蕭明岳 證人才會說"我沒有要坦護他"
: 可是法官會斷章取義 變成證人講這句話是出於微笑所以證詞出於任意性
: ===法官顛倒黑白分隔線===
: 檢察官訊問時之語氣及郭哲委答覆之語氣,均屬平
: 和,郭哲委亦有多次自行提到「我沒有要袒護他」等語,
: 同時扮有笑容及雙手外攤之動作等情,
: ===證人苦笑 法官可以說成扮笑容===
: (三)法官檢察官會故意把共犯都關在一起 讓他們有機會串證 再偷偷把監視器的錄音關掉
: 明明五個共犯都要羈押禁見 但是在囚車跟在法院地下室等開庭的時候
: 法官跟檢察官會故意把五個共犯關在一起 這樣共犯就可以串證了!
: 就算監視器拍到五個共犯關在一起比手畫腳
: 但是因為監視器的錄音被法官或檢察官事先佈的暗樁關掉了 就錄不到聲音
: 就算日後苦主的律師提出質疑 認為怎麼可以把五個共犯關在一起串證
: 法官還會在判決書圓謊:
: [因為監視器的錄音不知道被誰關掉了 錄不到聲音
: 無法證明共犯是在串證 五位共犯只是單純關在一起而已 沒有串證啦]
: 耶耶耶~原來法院還有暗樁會去偷偷把監視器的錄音關掉 這招真的好狠~
: ==一整天都關在一起 竟然都沒有錄音===
: 加以被告蕭明岳所舉上開梁嘉麟、呂昌駿同在原審法院拘
: 留所內之情形,固經勘驗得知證人梁嘉麟、呂昌駿因一0
: 0年八月二十三日當日下午須為本案到庭作證之故,而於
: 同日上午九時許經法警提解到院,暫押於原審法院所設拘
: 留所內之一號室內,其等二人當日上午同在一室時,有併
: 肩坐在同排座椅上談話,其中一名經被告蕭明岳指為梁嘉
: 麟之男子有於談話中雙手比畫手勢之情形,及於同日下午
: 同在一室時,有面對面蹲坐談話之情形,惟上開錄影之鏡
: 頭皆係自拘留室上方往下拍攝,重點在拍攝拘留室內部的
: 人物舉動,所攝得之內容僅有有影像而無聲音,是依勘驗
: 過程並無法得知經被告蕭明岳指為呂昌駿、梁嘉麟之二名
: 男子在交談或手勢比劃等畫面中之交談內容為何乙節,此
: 有原審一0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準備程序期日之勘驗筆錄
: 暨翻拍照片附卷可稽【參見原審卷二第七十六頁至七十七
: 頁、第六十一頁至六十七頁】。是依上開錄影內容,並無
: 從得知當時有如被告蕭明岳所指梁嘉麟、呂昌駿就本案進
: 行串證之事實存在,是被告蕭明岳就此所辯,要屬無據,
: 不予採認。
: ===莫非是檢察官佈暗樁去把監視器的錄音關掉?===
: (四)法官道理說不過會放出大絕招 施展四字大明咒[自由心證] 直接駁回苦主上訴
: 證人郭哲委事後發現被檢察官欺騙了 根本不能減刑時 趕快寫自白書給蕭明岳的二審法官
: 自白書直接寫是檢察官要我講蕭明岳
: 自白書寫 我被主謀梁嘉麟跟檢察官欺騙 以為講蕭明岳我就可以減刑 其實根本沒減到刑
: 這自白書明明是傳聞證據的例外而有證據能力 但是法官故意不傳證人郭哲委出庭作證
: 直接認為郭哲委的自白書是說謊 沒有可信性 不用調查證據
: 當苦主蕭明岳的辯護律師質疑法官怎麼沒有採信證人郭哲委的自白書
: 最高法院法官只要在判決書打[這是法院自由心證 不容他人指謫評論]就能駁回上訴了
: 好讚讚喔~以後考法官只要會像鸚鵡一樣背四字大明咒自由心證 就能考上榜首啦!
: 刑事訴訟法
: 第159-1條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
: 第163條
: 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於公平正義之維護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事
: 項,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 對於被告有利益的事項 法官可以直接違反刑事訴訟法不用依法調查
: 反正只要放大絕招四字大明咒[自由心證] 就能定苦主的罪了啦 送你無期徒刑關到死啦!
: 也不用補強證據證明苦主蕭明岳真的有涉案 反正法律都是任法官解釋
: 補強證據只要能證明那五個共犯有涉案就好了 法院自由心證說蕭明岳是主謀就是主謀
: ===大絕招四字大明咒[自由心證] 會背就能考上法官==
: 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
: 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販運、走私毒品入境犯案之人之陳
: 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
: 據。又供述證據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
: 竟何者為可採,法院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若其基本事
: 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非謂一有不
: 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不可採信。
: ===補強證據不用證明蕭明岳有罪 只要法官綜合判斷+自由心證就能認為蕭明岳有罪===
: (五)法官還會偷改筆錄 陷害被告
: 筆錄明明說 梁嘉麟拿五十萬給宋雲仙 三十萬給宋雲華
: 宋雲華自己說 因為梁嘉麟是老闆 才拿錢讓我們請律師 但是他後來沒有給
: 結果法官在判決書偷改成[蕭明岳是主謀拿三十萬給梁嘉麟請律師 但後來沒有給]
: ===節錄最高法院判決書878-886行 偷改證人筆錄===
: 亦坦承曾在中國大陸廣州佛山某飯店與「辜兄」見面洽談,
: 並於另案審理梁嘉麟等五人走私毒品案件時,至羈押梁嘉麟
: 等五人之看守所會客關心,復多次於開庭審理時到庭旁聽,
: 示意要咬出「辜兄」才是主謀,及願提供三十萬元給梁嘉麟
: 聘請律師為其辯護(惟嗣後上訴人未給付),要其別供出上
: 訴人犯案等情。倘上訴人未參與本件犯罪,何以知悉誰是本
: 案主謀,又何以如此關心案情之發展,並願提供鉅額款項替
: 梁嘉麟聘請律師,顯與常情及經驗法則有違,是其所辯未參
: 與本件犯罪云云,難以置信。
: ===張淳淙劉介民蔡彩貞洪昌宏王聰明偷改證人筆錄===
: 明明宋雲華是說
: 「(被告去看你時有無提到說
: 梁嘉麟叫人拿三十萬給你?)有」、「(為何梁嘉麟要
: 拿三十萬給你?)因為那時我出事情,梁嘉麟有說要拿
: 錢給我家人」、「(這三十萬是做何用途?)後來沒有
: 給,他原本說要給我三十萬元是要給我請律師打官司」
: 、「(問你與梁嘉麟是什麼關係,為何他要出錢幫你請
: 律師?)因為走私販毒過程,我是聽梁嘉麟的指示」、
: 法官可以偷改證人筆錄 陷害被告啦~
: 筆錄明明說[證人看見宋雲仙在廣東用筆電上skype聯絡辜兄]
: 結果判決書寫成[蕭明岳在廣東的飯店聯絡辜兄]
: 硬是把蕭明岳變成主謀
: 但是看見蕭明岳在廣東飯店跟辜兄關在小房間談走私販毒的事情都是共同被告講的
: 蕭明岳他老婆跟另外的證人都說只有跟一位姓辜的大哥在飯店大廳講話
: 蕭明岳本人也不知道辜大哥是誰 只知道是宋雲華跟宋雲仙的朋友
: 傳證人作證證明蕭明岳不認識辜兄 法官又說證人語焉不詳都是在坦護 證詞不可信
: ==自由心證排除有利證詞 法官認為有利證詞一定是在坦護被告==
: 又上
: 訴人另聲請傳喚證人黃馨慧(上訴人之妻)、楊錦洲(上訴
: 人之友)欲證明上訴人於九十九年七月間與梁嘉麟等五人前
: 往中國大陸旅遊,在廣州佛山某飯店未與「辜兄」聯絡或在
: 飯店房間內商談云云,然其二證人之證述或語焉不詳或附和
: 上訴人之詞,且所證與本件待證事項無涉,無從採為有利上
: 訴人之論據,原判決亦已為必要之說明。
: ===當法官很威 要採信誰的證詞就採信誰的證詞===
: 還說蕭明岳用王八機跟其他共犯聯絡 但是證據王八機的SIM卡也折斷了 找不到
: ===法官自己腦補蕭明岳用王八機跟共犯聯絡 但是王八機也折斷了===
: 然證人梁嘉麟、郭哲委、宋雲仙既均證稱就
: 本案犯罪事宜與被告蕭明岳是以SKYPE或王八機聯絡,而
: 王八機又於案發後經其等折斷滅證,是以上開門號即非供
: 渠等為本件犯罪聯絡之用;及本案在被告蕭明岳住處查扣
: 之電腦等物,無積極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依法均不
: 得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 ===王八機折斷都已經死無對證 怎麼知道蕭明岳有用王八機聯絡共犯===
: ===證人都說王八機是給主謀梁嘉麟的===
: 證人蔡侑倫所證情節,僅足以證明
: 在其記憶中曾有為梁嘉麟拿取五、六支人頭SIM卡,而被
: 告蕭明岳及證人郭哲委未有向其拿取人頭卡之事實,然其
: 對於梁嘉麟取得人頭卡之目的為何既無所知悉,則其對於
: 本案運輸毒品集團內之成員有哪些人、每位成員之參與犯
: 罪程度如何等犯罪相關事項,應係一無所知
: ===反正法官會腦補梁嘉麟拿到王八機再拿給蕭明岳===
: 王增瑜唐光義曾佩琦查不到苦主的罪證 就在事實欄瞎掰說所有證據都被苦主銷毀
: ===以下是王增瑜唐光義曾佩琦瞎掰開始===
: 蕭明岳即告知宋雲仙要將所使用之筆記型電腦重灌程式
: ,以消除電腦內原有之資料後,宋雲仙則先返家將其使用之
: 上開筆記型電腦取出拿去重灌軟體,嗣郭哲委、梁嘉麟、呂
: 昌駿、宋雲仙等人於八月二十五日下午先後前往蕭明岳住處
: 後,蕭明岳告知渠等要將所持用之人頭行動電話門號SIM卡
: 取出交由梁嘉麟銷燬
: ==既然所有的罪證都被蕭明岳銷毀了 怎麼知道蕭明岳是主謀?===
: (六)明明證人郭哲委在101年9月17日寫自白書給蕭明岳的二審法官
: 承認之前都是做偽證 但是蕭明岳的二審判決書在101年9月27日才出爐
: 卻沒有提到郭哲委有寫自白書的事情 法官也沒有依職權主動調查 直接在判決書裝傻
: ==自白書分隔線==
: 郭哲委於民國101年9月17日於蕭明岳遭一審判處無期徒刑後,向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呈
: 刑事聲明自白書
: “「法官大人,其實蕭明岳根本就沒有參與走私,是梁嘉麟……叫我講成是蕭明岳的,他
: 們告訴我這樣我才能減刑(也答應會讓我減刑,所以我才會跟大家一起陷害蕭明岳,法官
: 大人我真的是沒辦法,我只是幫梁嘉麟跑腿,但阿麟卻因為先被抓就把罪都推給我,使我
: 被判無期…我只好聽他們的話一起陷害阿岳拼減刑,希望法官大人能諒解我的處境,原諒
: 我的自私。」
: ==法官裝傻在判決書沒提到有自白書===
: 明明主角都不是蕭明岳 法官可以竄改筆錄 變成蕭明岳是主謀 好讚喔!
: 法官在判決書亂寫 沒有合理查證 對被告有利的自白偽證的自白書也沒有依職權主動調查
: 明明就找不到罪證 還可以瞎掰罪證都是被蕭明岳銷毀
: 又判決書在網路上都能查到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 故法官在判決書亂寫 該當刑法310條加重誹謗罪
: 請ptt十萬鄉民依法官是加重誹謗現行犯逮捕恐龍法官
: 歡迎轉貼分享轉傳 不用寄信問本人 之前很多鄉民寄信徵求本人同意
: 本人在此宣布 放棄所有著作權 請大家&鄉民等踴躍轉貼 揭開恐龍法官的真面目
: 每十樓發100p 送到沒錢
: 我的錢不多 我只是小魯 但希望真理愈辯愈明 救出苦主蕭明岳!
: ※ 引述《wertabcmk (學店魯宅)》之銘言:
: :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 李茂生
: : 轉載了一篇文章
: : 有人在法院看到了超誇張的法官
: : 律師要求重播警察詢問被告的錄音錄影
: : 法官竟然在播光碟重播的時候 以六倍速播放
: : 並且法官還跟律師說 你現在爭執我六倍速播放
: : 不要以為你的行為不會反應在被告的刑期上
: : https://goo.gl/8EhjvX
: : 在台中地方法院發生的事情,希望是個案。如果我發覺自己的學生做了這類的事情,首先
: : 是揪來罵,然後公開破門。
: : 少數害群之馬在公開的法庭上公然地羞辱司法的尊嚴,這種事情應該透過法曹的集體力量
: : 用力地予以譴責。
: : 得到原po的同意,轉載如下。
: : ───────
: : 一件被告眾多的刑事案件,其中某被告爭執偵查時,警察對其不正訊問,期待公正的法院
: : 勘驗光碟來確認警詢筆錄的證據能力,還給被告公道,結果勘驗到一半發現法官開庭態度
: : 比警察問案還惡劣N倍。
: : 原來法院當庭勘驗警詢光碟,可以用potplayer打開六倍速在法庭超高速run過,從頭到尾
: : 到底警察跟被告講的是韓文還是日文、或是阿鬼真的是在講中文?都完全不重要,反正影
: : 像時間軸趕快跑完就好。
: : 原來法院所製作的勘驗筆錄裡面只要直接記載法官個人心得就好,完全不用逐字記載勘驗
: : 光碟的內容。逐字稿重要嗎?還不如朕先在勘驗筆錄寫寫作文公開心證咖實在。
: : 席中一位辯護人當庭質疑以上荒腔走板的勘驗過程,結果當然是換來法官跟檢察官聯手圍
: : 毆,法官不忘對庭上的辯護人們循循善誘:「不要以為做這些無謂爭執最後都不會反映在
: : 你的被告判決刑期上面!」
: : 果然讀萬卷書不如法院實際走一遭,刑事訴訟法念了半天都還是無法習得箇中奧妙,今日
: : 來開一次庭立馬長了知識,而且長很大,收穫滿滿。
: : #還順便學到一些關於侏羅紀與白堊紀的基本常識呢
: : #到底是法院裡面的個案多還是象迷的個案比較多
安安,阿茂,什麼時候替阿岳平冤?
https://reurl.cc/1o9DyG
李茂生/如履薄冰的防冤意識
1991年,在我結束日本的留學生活打道回台的幾個月前,汐止發生了吳家命案,後來被稱為蘇建和案。此案更審的時候,剛成立不久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組成了蘇案評鑑小組,而我正是裡面的成員之一。遙想當年,我將A4的紙用膠帶貼起來,弄成一大張的白紙,然後逐一檢視卷宗,按時間序將諸多自白與證據排列起來,綜覽後企圖發現法院所認定事實與證據上的矛盾,並據此而書寫鑑定報告。其後,救援團體嘗試了非常上訴、再審、新的科學鑑定、監察院調查、總統特赦,以及社會活動等機制,終於在2012年得到了平反。這可謂是我國冤案救援的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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