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tarTouching (撫星)》之銘言:
: 上上禮拜屏東比特犬咬死人
: 狗本還可以護航家長放小孩一個人在家
: 但這次咧
: 在祖母家內
: 只是想伸進籠子裡面摸狗狗
: 怎麼知道這隻狗狗不能摸
: 還以為在參觀老虎呢
: 不是都說比特犬很乖嗎?
: 怎麼又變成跟老虎一樣不能摸了
: 那你會把老虎帶出去街上溜嗎?
: 應該直接比照老虎連養都不能養吧
我比較想知道現行法律如何
之前一直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教育大家
法就是法,如果法不對,要先修法
不是法官恐龍,是法律如此,法官也沒有多餘權力
好啊,那總不能到比特犬這事,就突然變成文筆大戰
誰寫的文章比較感人,就照誰的希望去做吧!
美國這案是現行,人和狗都還在狗籠對峙,當場擊斃是自然
不代表可以延伸成台灣的必需'事後'擊斃
台灣的如果還在拉扯小朋友的現場,是我也主張當場擊斃
回到已經不是現場,是事後檢討
那麼台灣有動物權嗎?如果只有財產權,那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覺得狗很可憐是一回事
如果這樣就可以不依法行政,那以後法治基礎就崩潰了
(還是早就崩潰了,所以放手不理?如果政府不存在了,那阿共就直接接收啦..)
何況有句話:法律百百條,要用自己喬
已經說明我們的法律根本漏洞百出,隨便都能找一條下台階了
可能還沒立法禁養比特犬吧!那就立啊
這是可以連署請願的
至於要救那條比特犬的話,可能是送動物園吧!
都已經發生慘案了還不立法的話,就是政府怠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