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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牧群/台北報導
縱火燒死一家6口判免死 檢察總長不服!提非常上訴遭駁回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因細故與翁姓男子起爭執,2016年竟縱火燒死翁男父母等
6名家人,翁家律師曾當庭痛斥湯男手段殘忍,使被害人「有如甕窯雞活活被燒
死」,檢察官也怒批「若判免死,6名被害人作鬼都不服」,但最高法院日前推
翻歷審4度判他死刑的見解,認為湯男是「間接故意」殺人,不是「直接故意」
殺人,不構成《兩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自為判決改判他無期徒刑定
讞。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為不論間接或直接故意殺人,湯男犯行都構成情節最重大
之罪,因此提起非常上訴,但今遭最高法院駁回。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的詮釋,原文所謂「
intentional」(故意的)雖不宜翻譯為「直接故意」,但根據該公約認為必須在
最特殊情況、最嚴格限制下才適用死刑的精神,應該將殺人犯行限縮於「直接
故意」才算是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駁回非常上訴。
此案起因是湯景華(54歲)2014年擔任保全員時,與李姓友人到新北市三重區
一家餐廳吃晚飯,當天下雨,李男將溼答答的雨傘帶進店內,遭老闆勸阻,李、
湯為此多次抱怨老闆態度差,在鄰桌吃飯的翁男勸李、湯說:「夠了吧,不要再
鬧。」雙方起衝突。
事後湯男控告翁男和餐廳江姓老闆分別用椅子、木棍毆打他,但法院依據目
擊者證詞,認為無法證明湯被毆打,2016年1月判翁、江無罪確定。
沒想到湯男從法院寄給他的判決書,得知翁男住址,2016年3月23日凌晨竟
騎機車帶著汽油、報紙等物到翁家附近,為掩人耳目,他頭戴黑色安全帽及白色
口罩,還套著黑色雨衣,先用拖把柄撥動翁家附近電線桿上的監視器,怕犯案身
影被拍到,然後離開。
幾分鐘後,湯男走回翁家前面騎樓,把一個塑膠袋丟在一輛機車腳踏板上,
裡面裝著沾了汽油的報紙,隨即離開,10幾分鐘後他又折回來,用打火機點燃報
紙後離開,火勢延燒好幾輛機車,連騎樓柱子上的電錶也燃燒爆炸,濃煙伴隨猛
烈火勢向上竄燒,翁男6名親人被燒死,其中5人身體焦黑。
歷審審理時,湯景華辯稱縱火的那個人「不是我」,又說:「買汽油是用來
洗浴室。」湯男的律師主張他曾由醫院初診為精神官能症,但歷審沒有對他進行
精神鑑定,也未查明湯男犯案時有無辨識行為能力減低、心神喪失等減刑或免刑
情況,還說湯男當時只是想嚇嚇翁男,並無殺人故意,否則不會只在機車踏墊上
縱火。
此案一審到更二審共4度判湯男死刑,但最高法院認為應查明他犯案時有無
心神喪失的情況,今年7月自為判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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