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縱火燒死一家6口判免死 檢察總長不服!提非常上訴遭駁

作者: unknown (ya)   2021-12-16 19:30:09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025-373883-38dd3-011.html
三、本院從湯景華犯罪情節事項與個人屬性事項翔實審酌後,認:
(1)湯景華僅因為小小糾紛,就心生忿恨而計劃放火燒機車報復,並預見將可能導致住宅燒
燬、住戶死亡的嚴重後果,也不違背其本意,仍用汽油、報紙助燃縱火,終致延燒本案住宅
及燒死住戶的結果。湯景華的動機、目的自私,手段惡劣,且輕視他人居住安寧及生命法益
,殃及無辜,奪走翁○緣等6人的寶貴生命,造成永遠無法回復的損害,倖存的翁○智及其
他親屬則家庭破碎,天人永隔,承受巨大恐懼、苦痛,並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
,其犯罪情節事項極為嚴重。(不利的量刑因素)。
(2)湯景華犯後並無絲毫愧疚,更無悔悟遷善的具體表現,個性自私且不負責任,犯後態度
惡劣。(不利的量刑因素)
(3)湯景華生活狀況雖然偶有不順,但與一般人生命歷程亦偶會遭逢之困頓,並無特殊差異
或顯然不利。而且品行並非端正,智識程度並未較一般人弱化,均無從作為減輕量刑或同情
的因素。(並非有利的量刑因素)
※ 引述 《CREA (人間不信)》 之銘言:
:   
:   最高法院指出,關於《兩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的詮釋,原文所謂「
: intentional」(故意的)雖不宜翻譯為「直接故意」,但根據該公約認為必須在
: 最特殊情況、最嚴格限制下才適用死刑的精神,應該將殺人犯行限縮於「直接
: 故意」才算是情節最重大之罪,因此駁回非常上訴。
(4)綜合審酌上開量刑情狀,湯景華本件罪行在公政公約的拘束下,既不能判處死刑,其罪
責最重上限是無期徒刑,而無期徒刑依法執行逾25年,且有悔改實據,始得假釋出獄,依他
的情形,如果可以假釋時,已逾75歲年邁的人。本院認為對於湯景華量處無期徒刑,使他在
監獄中長期隔離並施以矯正,即與罪責相當。
雖然很可惡、毫無悔意也不值得同情,但不是直接故意,根據兩公約不能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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