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484判太重了? 應該判過失致死才對阿!
第 276 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我沒有要殺人阿 只是喝醉了 控制不住 手滑了一下
誰知道就燒起來了!!!
(無行為能力)
根本就不知道裡面有住人阿!!!
而且我還報警了
(非故意)
我是要救人,不是要殺人耶!
還自首,怎麼可以判那麼重!!!
(自首 有悔意)
抗議!!!
應該判一年八個月緩刑三年才對吧
這樣各位知道 該怎麼除掉討厭的人了吧!?
法院在手把手交各位SOP阿!
反正只要大喊 我不是故意的 就可以捅死人 再大喊 我負責 就OK了
先放火 確定他們死定了 在喝高粱喝到醉 辯稱不知道房子裡有人
先撞死人 確定對方死了 在喝酒喝到醉 再說是他來撞我!
先捅死人 確定他死了 在喝酒喝到茫 唬說精神病發作!
意思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