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43
地方制度法
第 43 條
直轄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與
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縣(市)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辦事項
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鄉(鎮、市)民代表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牴觸者無效;議決委
辦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縣規章、縣自治規則牴觸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除總預算案應依第四十條第五項規定處理外,直轄市議會議決事項
由行政院予以函告;縣(市)議會議決事項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予以函告;鄉(鎮、市)民
代表會議決事項由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自治事項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縣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
請司法院解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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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因為其他鄉鎮縣市也有重陽敬老金自治條例
沒有意外的話應該會走大法官解釋這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