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你娘剛剛在路上被同一台公車惡意逼車兩次加噴髒水
然後找到這篇新聞
一年前偉大的黨說要針對逼車行為修法加重處罰
好我們來看這一年來到底修了什麼
https://tinyurl.com/yckhvttk
從黨說要修法之後
109.12.30
110.05.21
110.11.30
110.12.07
紀錄上共有四次修法
其中跟逼車有關的第四十三條
只有在109.12.30那次有修
來看看有什麼改變
修法前的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三個月;經受
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
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
,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
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修法後的第四十三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
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
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
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
,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
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綠字是修法前後不一樣的地方
簡單來說
黨覺得拔除消音器或製造噪音不應該罰這麼重
所以修法減輕了
而且前提是要有肇事才能吊銷駕照喔
然後汽車牌照從吊扣三個月加重為吊扣六個月
你跟我說這就是你大交通部說的「修法加重處處罰」??????????
8+9屁孩表示反正我車子都是借來的或是爸媽買的
吊扣了再換另一台開就好ㄏㄏ
罰緩也沒增加
大家就繼續逼車看誰比較兇狠
反正黨只關心四個不同意
※ 引述《bamama56 (bamama)》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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