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iam5k (im5k)
2021-12-27 01:10:00處罰的輕重,
不在於處罰本身,
而在於處罰後的效果。
酒後駕車是台灣社會上長期存在的痛,
很顯然現在的罰則大家覺得是不夠的,
所以會犯的人一犯再犯。
又酒駕就直接生命刑會被說不符比例原則,
因此建議酒駕鞭刑且依情節輕重另判有期徒刑。
例如:
酒駕初犯者,五鞭、有期徒刑一年。
三年內不得考取駕照。
酒駕二次犯罪者,十鞭、有期徒刑五年。
十年內不得考取駕照。
酒駕多次犯罪者(含)三次以上,
二十鞭,有期徒刑十五年
終身不得考取駕照。
另酒後駕車凡抓到者,沒入駕駛車輛。
因為你會酒駕本來就已經不要你的車子了
而車子變成一種犯罪工具、沒入合理。
以上刑期不分貴族平民,一律不得假釋減刑
刑期期間必須到太平間協助打掃
並接受強行戒酒等教育
適當的引進鞭刑如果可以阻止犯罪發生
並減少家庭破碎的可能
是該好好被討論考慮的
如果不知道鞭刑為何的,
可以到YouTube 看一下。
預防犯罪,不是去處罰上游賣酒的
而是讓犯罪的機會成本提高
高到人民不會想去嘗試
這才是真的預防犯罪
才是真正的彌補社會安全網
酒駕引進鞭刑制止,各位的看法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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