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木村法研所學生
趁著半夜人少來發文
很難過
又有人因為酒駕而死
R.I.P
正文開始
各位生氣是理所當然的
但請聽本木村娓娓道來
目前刑法上的酒駕條文是這個
https://i.imgur.com/xyrFBfB.png
因為上次葉少爺事件後
火速修法了
但法律發動的時機
是在事件發生後
也就是說
還沒發生的事
法律不會發動
也就是說
不管今天刑責是什麼
你沒做的事
就不會被評價&處罰
那有人會說
提高罰責
那就是另一個概念了
刑法設計有兩個理論
相輔相成
一般預防理論 跟 特別預防理論
一般預防理論是給一般人用的
簡而言之
就是一般人會害怕被處罰而守法
像在坐的各位都是這樣的乖寶寶
特別預防理論是給罪犯用的
坐牢的目的除了處罰
更重要的是矯正受刑人的觀念
也就是說
即使再重的刑責
對於會犯的人來說
還是會犯
他/她們根本不在乎處罰多重
再來比較法的部分
像日本的法規規定
酒駕者去喝酒的店家
要負監督的責任
這是目前
可以在事前預防的方法之一
但為什麼不修?
這涉及到另一個問題
法律要加責任在人身上
是有可能違背憲法的
也就是說
這比一般的法律
還需要更審慎的評估討論(很難)
舉例
酒吧業者:我們只是賣個酒 還要監督哦
或是
誰知道他有開車 他說他沒有啊
這樣
非常觸犯人權
而且事後查證也偏困難
但我個人覺得目前各種國外立法中
這個最可行
不過需要立委諸公們願意加強力度在這個上面
畢竟每年要審的法案太多太多了
法院、檢察署也只能依照法條走(三權分立)
所以
妳/你各位如果真的重視這個問題的話
就寫信給自己選區的立委吧
這比在ptt上面發文有用多了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