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規定演藝經紀人要考證 台灣人也須擁護憲法
2021/12/26 22:42(12/27 07:37 更新)
中央社台北26日電/編輯:張淑伶
中國整頓娛樂業後,官方日前發布,要求演出經紀人員明年3月起必須通過資格認定考試
。台灣人想在中國大陸從事演出經紀活動也適用此法,想考證者須擁護大陸「憲法」並有
良好政治素質。
中國文化和旅遊部24日發布修訂後的「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指修法目的是進一步加
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和管理,規範演出經紀行為,明確國家對演出經紀人員實行職業
資格認定制度。
根據此辦法,演出經紀人員包括個體演出經紀人和演出經紀機構中的專職演出經紀人員;
將演出經紀活動確定為演出組織、製作、行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
、代理等活動。
「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規定了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的組織形式和管理職責,明
確考試全國統一實施,每年舉行一次。考試結束20個工作日內公布合格分數,由文旅部統
一核發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
報考資格有4項: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政
治素質、業務水平和道德品行」;三具有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以上學歷; 年滿18歲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但若因違反考試紀律等原因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2年的,或是因違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
例」等規定,被認定為文化市場嚴重失信主體的,不得參加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
。
此管理辦法的附則中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
和台灣地區居民參加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認定考試,適用本辦法。」
根據此辦法,演出經紀人員不得在兩家以上演出經紀機構從業,不得出租、出借演出經紀
人員資格證,不得為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25條禁止內容的演出提供服務,不得
隱瞞、偽造與演出經紀業務有關的重要事項,不得對演出活動進行虛假宣傳,不得為演員
假唱、假演奏提供條件,不得有其他擾亂演出市場秩序的行為。
若演出經紀人員在從業活動中有違反上述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責
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認定為文化市場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
新聞連結: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112260198.aspx
備註:
更正→是演藝經紀人要「持證上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