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時刻一個胖胖的名嘴提出了一個問題
地方制度法
第 4 條
1.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
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照原來的是法條
地區人口要125萬人以上,還要符合後面的條件才能升格為直轄市
就是兩者兼備才可以.
如果照新聞說的民進黨版本修改,把且改成或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或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
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那就是二選一,不是嗎?
人口125萬人以上
或是
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新竹縣市合併,只要符合後面的條件就可以了,
那不就等於根本就沒有標準了,
不就每個縣市都可以升格成為直轄市,
我就問你,你說說看,外島先不說.
基隆,苗栗,南投,雲林,嘉義縣縣市,宜蘭,花蓮,台東,屏東.
哪一個在都會區越發展上面,沒有特殊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