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覺得這條本來就疊床架屋
刑民法本來就有公然侮辱的法條
今天被汙辱
為啥不能用公然侮辱自己告
還非要特別弄條專法出來?
今天公務員執行公務容易被罵
超商店員叫人戴個口罩還她媽被捅哩
那要不要搞條專法出來,超商店員汙辱罪?
其他類似的還有社維法63條
被說吃的便當金額不對
警察幫你用社維法63條約談,並送法院
網傳蔡政府開會吃7千元便當 音樂老師送辦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93504
被說裝潢金額不對
警察幫你用社維法63條約談,並送法院
轉傳蔡英文官邸整修費破億假訊息 總統府報警抓他
https://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68305
我就他媽搞不懂了
像這種鳥事
自覺名譽受損,自己去告公然侮辱不就結了?
幹嘛還要社維法63條警察主動偵辦,用國家資源幫你當原告?
可悲的是
定罪率低到哭爸啊
說回來公務人員污辱罪
今天公務人員又不是甚麼特別的低收入戶
收入在台灣社會也屬於中間水準
窮鬼要告國家也不會花錢幫忙
公務人員不想告
還有國家力量幫忙處理
有沒有這個必要?
公務人員鑲金的?
聽說這條是KMT推的
但反智的修法管他誰推的都應該被罵
投同意的也不該免責
台灣只要有公然汙辱罪就可以處理
拜託不要再弄一堆特權份子出來疊床架屋
造成司法單位與警方多餘的人力浪費
多一個警察處理這些垃圾案子
就少一個警察去做警察應該執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