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cf52881 (ccf52881)》之銘言:
: 黃偉哲指出,在地方政府方面,目前市府也在討論想要仿照美國梅根法案對強暴犯進入社
: 區時會讓社區人都知道的方式,對於酒駕累犯,包括初犯就傷人或撞死人,或是累犯進出
: 監獄好多次,讓社區的人知道社區進來酒駕犯或有習慣性酒駕或曾酒駕傷人的人,不過經
: 與法制處討論後因牽涉到個資問題,考慮在不公布完整姓名、不公布詳細地址的前提下,
: 讓社區知道,甚至以酒駕者地圖的方式做區域性公布。
這很西瓜呢,台灣連性侵犯個資都不能公布了,
你公布他住在哪個社區有屁用?提醒大家走在路上自己小心被酒駕犯撞?
跟林佳龍的看到大車退三步是同一個邏輯吧?
再者你要做酒駕地圖,然後呢?沒個資是在懲罰誰
阿不就幾個特定的地區或社區或被標記出來說是酒駕社區而已?
結果酒駕者根本不痛不癢,甚至連他家人搞不好都不在意
政府自己幫這區居民設計一個標籤貼上,真不愧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