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中情侶「每周3次」教室、女廁狂啪! 

作者: kousyouon (sean)   2022-01-02 09:32:36
台灣國不是平權社會嗎?
為什麼合意性交,
卻是男方賠錢?
女權團體不出來維權抗議嗎?
※ 引述《hsnugear (無言......)》之銘言:
: 1.媒體來源:
: ETtoday
: 2.記者署名:
: 張靖榕
: 3.完整新聞標題:
: 高中情侶「每周3次」教室、女廁狂啪! 搞到男方媽慘賠20萬元
: 4.完整新聞內文:
: 苗栗一所高中學生情侶,連續4個多月內以每周3次的頻率,在校內各個角落發生性關係,
: 次數高達數十次。事件曝光後女方家長控告男方侵害行為並要求賠償50萬元,男方家長則
: 以「發生關係你情我願」,是「雙方家長督導不周」為由拒賠,但法官鑑於發生關係時男
: 方已滿17歲,女方則未滿16歲,最終判處男方家長須連帶賠償20萬元。
: 判決書指出,阿民(男方化名)與小華(女方化民)交往後頻繁發生性行為,在2020年12
: 月3日起至2021年3月15日之間,在學校教室、女廁和地下室等多處發生性關係,每周至少
: 要3次。
: 女方家長得知後氣不過提告,表示阿民明知小華未滿16歲,卻仍和她發生性關係,是故意
: 不法侵害小華的身體、貞操和性自主權,因此要求阿民賠償50萬元。
: 阿民家長則指出小情侶本就屬於「男歡女愛、兩小無猜」,阿民並未在違反小華意願下強
: 迫她發生性行為,責任應該是「雙方家長督導不周」,不能只怪小華侵害性自主權,況且
: 少年法庭審理時雙方都捨棄抗告,小華母親不應該再提告求償,如此行為有謀取不當利益
: 的嫌疑。
: 法官認為發生關係當時阿民很清楚知道小華未滿16歲,卻仍和對方發生關係,事後也坦承
: 不諱;雙方對於少年法庭裁決捨棄抗告則是尊重裁決結果,並非拋棄民事上提告的權利,
: 而提告民事求償屬於行使正當權利,並非謀取不當利益,而阿民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審酌
: 雙方財力,最終判處阿民母親須付連帶賠償責任,賠償小華一方20萬元整,全案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20102/2159525.htm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
: 請注意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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