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新聞網
2.記者署名:
郭芷余/台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玩貓=約砲?女網友半夜赴約遭性侵 惡男竟稱「不吃白不吃」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一名余姓男子透過交友軟體「Just Dating」認識女網友小芬(化名),大半夜裡余
男邀小芬到他家「玩貓」解悶,小芬欣然同意,快天亮時,余男想和小芬嘿咻,小芬推拒
說不要,仍遭霸王硬上弓得逞。事後小芬提告,余男辯稱:「我們是約砲,她只是嬌羞的
喊不要!」否認性侵,但法院不採信,仍依強制性交罪判余男3年4月徒刑。
判決指出,去年8月14日凌晨4時,心情煩悶的小芬在交友軟體「Just Dating」上認識了
20幾歲的余男,兩人隨即改用Line聯絡,小芬向余男說她心情不好,余男便提議:「我家
有很可愛的貓咪,你要不要來我家逗貓解悶?」小芬立刻同意,並要余男來接她。
兩人回到余男住處,玩貓玩了一會兒,小芬說累了,問余男可否借躺床上,余男以為這是
一種性暗示,便順勢吻了小芬嘴巴,手也往胸部摸去,小芬說不要,他停手後卻把小芬的
頭往下壓,希望她幫他口交,小芬還是推拒,他就強行脫掉小芬短褲、內褲,霸王硬上弓
得逞。事後余男還要小芬盥洗後才載她回家。
小芬回家吃了安眠藥昏睡,直到隔天凌晨才去報案。她對警方說她當時有用雙手抵抗,有
推打他,但仍然被余男強行脫下內褲,「我用正常的音量跟他講我不想要這樣子,但他仍
然沒有停止動作,沒有戴保險套性侵我」、「我問他為什麼要對我這樣子,他竟回答不吃
白不吃。」
余男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小芬意願強制性交的犯行,他辯稱雖然親吻嘴巴、撫摸胸部時小
芬都有說不要,「但都是很嬌羞式的不要,小芬雖然沒有明示同意我性交,但在我的認知
裡,她就是要來約砲的,一個女生會答應凌晨來我家,並且主動要求來我的床上,我將我
的手臂當做她的枕頭,因為這些行為,讓我覺得我們就像情侶一樣,所以我才會跟她發生
性關係。」
余男還表示,用這個軟體就是來約砲,交友是其次,如果要純聊天交友的話,就不會使用
這個軟體,在網路上大家都清楚知道這件事情。
余男的律師也說小芬若被性侵,大可以大聲呼救,但她卻在事後去浴室洗澡,並搭余男的
車回家,實在不合理。
但法官審理認為時,小芬內褲確實採樣到余男DNA,且小芬前後供述始終一致,加上案發
後她出現情緒低落、哭泣、恐懼不安、難以入睡、反覆做性侵惡夢、有自殺意念、害怕與
男性搭同班電梯等心理創傷反應,認為余男確實是對小芬性侵。
法官認為,就算現在交友方式多元,案發當日余男與小芬二人相識至見面不滿2小時,不
僅未交往、更談不上熟稔,余男對小芬毫無所悉,又如何能判斷小芬只是嬌羞式地「不要
」,實際是來約砲(意指欲迎還拒)?因此認為余男這種說法是他個人想像、醜化小芬及
合理化自己行為,且事後從未向小芬道歉,態度非佳,最後依強制性交罪判余男3年4月徒
刑。可上訴。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20103/KX32F3LK45DE5B7LWKBXYRB7S4/
6.備註:
玩貓,玩哪隻貓? 4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