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ETtoday新聞雲
2.記者署名:
記者林銘翰
3.完整新聞標題:
永侒實業宜蘭採礦中途停工1年 監察院糾正礦物局:竟未廢止礦業權
4.完整新聞內文:
監察委員田秋堇等人4日表示,永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展延宜蘭縣員山鄉的礦權,然
而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間,所雇的工人均未達5人以上,且在2004年並未從事開採
作業,經濟部礦務局卻未依法廢止其礦業權之核准,核有違失,因此監察院通過提案,糾
正經濟部礦務局。
永侒實業申請在員山鄉大安埤山開採礦區案,部分居民認為,開發案不僅可能汙染環境和
水源,大量砂石車恐帶來噪音和空氣等汙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評大會在去年6月審查
後,決議此案進入二階環評。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蔡崇義4日上午召開記者會表示,永侒公司申請展延宜蘭縣員
山鄉的礦權,然而該礦曾有中途停工,經濟部礦務局並未依法審查,歷經1年4個月的立案
調查,監察院財政及經濟委員會在去年12月8日通過調查報告,並且糾正礦務局。
田秋堇指出,依據永侒實業的「礦業簿」記載,自2003年5月至2004年12月期間,所雇工
人均未達5人以上,且依礦務局「自行勘查」與「實際查核」的記錄,2004年該礦並未從
事開採作業。
田秋堇再指,依照《礦業法》規定事項的查核要點,該礦確實有「中途停工1年以上」的
情事,然而經濟部於上開期間,未依法廢止礦業權之核准,核有違失,因此依法予以糾正
。
調查報告發現,永侒實業在2019年11月4日提出的礦業權展限申請,交通部依據工程顧問
有限公司所提供礦區界點為基準,套用地理資訊系統測距,確認礦區座標距省道並不符《
礦業法》第27條「需距省道系統150公尺以上」的規定,依法未經交通部同意,應不予核
准。
林盛豐認為,《礦業法》是在1930年制定,當年政府統治中國大陸、百廢待舉、急於開採
,然而今日政府所轄國土大不相同,台灣如今面臨過度開發之壓力,情況與過去迥異,相
關認定與核處原則,實應隨社會整體變遷適時檢討修正,更應與時俱進。
林盛豐建議,礦務局應以本案為鑑,審慎檢討《礦業法》,同時顧及聯合國「永續發展」
目標以及《礦業法》所揭櫫「促進經濟永續發展,增進社會福祉」的立法意旨,持續滾動
檢討,以符實需。
蔡崇義強調,礦產是不可再生性的資源,礦產之開挖若有不慎,則有破壞水土保持之憂,
甚至對國土保安造成干擾,因此需依「規費法」徵收礦業權費及礦產權利金,然上述規費
自2004年訂定後即未調整。
蔡崇義認為,雖然「礦業權費」目前擬調增,然而「礦產權利金」迄今仍未有調整,礦務
局應依《規費法》第11條規定,衡量各種因素,持續滾動檢討礦業權費與礦產權利金的收
費基準並適時調整,以符規費法的精神。
蔡崇義受訪時表示,監察院希望大家重視礦業權的問題,台灣有很多好山好水,但是很容
易被破壞,「不像中國大陸鼓勵大家開採」,很多地方一旦被破壞就很難恢復,當前的情
勢已經變更,希望大家重視礦業的開採。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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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亞泥開採好像都沒有這些問題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