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懂
民法第76條寫 :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民法第1086條第2項寫:
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
管機關、社會褔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五個月大女嬰都沒人出來幫她嗎?
我也沒有反對同婚
只是至少我知道某些高齡夫妻生不出來想領養
都非常困難了
同婚的居然許可了…?
※ 引述《botnet (甲甲宣傳大使)》之銘言:
: 這案也太哭了吧,不得不吐嘈一下
: 引用一部分原文
: 本案當事人若不服,可提起抗告,一樣由高雄少家法院審理,屬於一級二審,但二審就
非
: 司法事務官負責,而是由三位家事法官組成的合議庭審理。不過,本案被收養人為女嬰
,
: 年紀尚幼,無法表示意見,故不會提起抗告,全案應就此確定。
: 被收養人連表達的意見的權利都沒有
: 就要被收養了??
: 這到底是什麼鳥判決啦
: 台灣的法律怎麼了??
: 不覺得很哭嗎?
: 實在是有夠荒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