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學校聘用人員須查有無侵犯兒少前科
ETTODAY
2022年01月05日 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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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臨時會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圖/記者屠惠剛攝)
記者楊蕓/台北報導
立法院5日召開臨時會,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學校聘用人員
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
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之1條規定,學校聘任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人員前,應查詢其有
無性侵害犯罪紀錄或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
者,應定期查詢。
修正條文明定,學校聘用人員前,除查詢是否有性侵害、性騷擾等紀錄,也須查詢是否曾
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
此外,現行性別平等教育法第30條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的性平教育委員會在處理違反性
別平等教育法的案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2018年修法時,明定必要時,調查小組成員得
一部或全部外聘,而且在修正條文施行前,亦同。
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將現行條文中的「亦同」,改為調查小組成員全部外聘,且依性別平
等教育法相關規定提出報告者,組成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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