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hydrasmith31 ()》之銘言:
: 教師指揮交通基本上違法的
: 一旦發生擦撞事件
: 案件到了法院都是老師違法指揮要吞刑責
: 基本上國中生小學生又不是白痴
: 弄得他們不會過馬路一樣
: 走遠一點就有天橋了
: 偏偏一定要大張旗鼓
: 一堆老師吹哨子弄紅布旗
: 大張旗鼓弄個正門口穿越口
: 造成社區行車危險 居民不便
: 唯一的用處就只有
: 校長在特定的時刻登場
: 對權貴家長揮揮手
: 他媽的就是為了這個而已 每年害了多少教師
: 教師輪值交通導護 學生在教室出事 請問法院如何判決
: 答案是該教師負法律責任 考績乙等
: 教師輪值交通導護 遇到車輛肇事 請問法院如何判決
: 答案是教師沒有交通指揮權 是違法指揮 要負法律責任 考績乙等
: 媽的就是為了滿足上面的虛榮心弄得交通導護
: 國中小校長拍一下本校交通導護陣容
: 上傳群組
: 互相比較
: 根本沒屁用啊
: 擾民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第 8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十一、交通勤務之警察、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交通稽查任務及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以外之人員,於道路上攔阻人、車通行,妨礙交通。
爭取十幾年
就只有爭取的這兩條
不能說交通導護沒有任何合法的權力
但真的很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