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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妹借住男同學家遭指侵 法官查出這驚人訊息 竟逆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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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啟箖
一名女子於107年9月下旬,欲向詹姓大學同學借住對方租屋處房間時,卻遭對方擁吻、撫
摸胸部,該女當場受到極大驚嚇,立刻用力抵抗表示「不要這樣、我不願意、不要」,但
仍遭對方指侵。女方事後怒告詹男,法官在審理時,認定女子當時主動表示「那我要跟你
睡喔」、以及「不要、我要跟你睡、不然睡不著」,且案發後,兩人繼續用通訊軟體聯繫
、出遊,以及曾表示到對方租屋處吃飯,台中地院認定,因女方案發後與詹男互動良好,
判決詹男無罪。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記載,A女與詹男為大學同學,兩人因求職面試有了聯繫,A女於107年9月下旬
須南下台中訪友,詹男主動表示願意提供房間給A女借住。期間詹男於A女房間聊天後睡著
,凌晨A女被搖醒,詹男向她告白後強吻對方,並用手撫摸胸部,A女向詹男表示「不要鬧
了」,卻被對方並以手腳壓制,A女受到驚嚇不斷的說「不要這樣、我不願意、不要」並
極力抗拒、掙扎,而不敵對方力氣大,最後遭詹男用手指性侵。
詹男辯稱,自己凌晨起床上廁所時,看見A女傳送訊息表達喜歡之意,返回床上被對方戳
腰以表好感,雙方因此對視、接吻,互相撫摸,並表示無指侵行為,也否認當晚發生性行
為。並於隔日上午載她去搭車,並保持聯繫。
法官根據雙方簡訊記錄,查出A女於9月2日晚間以Line通訊軟體與詹男聊及借住房間時,
主動表示「那我要跟你睡喔」又說「哇這樣你可以伴我入眠三天耶」,隔日,詹男告知A
女有2間房間可以住,A女仍表示「不要、我要跟你睡、不然睡不著」等語
法官發現,A女於案發後,兩人能持續透過Line通訊軟體聯繫與頻繁聊天,並多次提起兩
人感情觀、情史等。並於案發後5日,兩人相約見面,並表示如果下雨可到詹男租屋處用
餐。
此外107年12月15日兩人一同與友人參加新北耶誕城以及107年12月31日跨年活動。足以認
為A女未拒絕與詹男聯繫、出遊,更主動要求與詹男見面或獨處。
因此法官認為,此情節與一般遭人以強暴方式強制性交後會拒絕並害怕與加害人聯繫、見
面、或獨處,縱有共同友人邀約,亦會藉故拒絕之表現,明顯有別。認定A女被詹男性侵
乙事,法官不採信。判決詹男無罪。可上訴。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