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就很奇怪,以前在讀書的時候
教授們都會對於自由刑表示要審慎使用
因為剝奪人民的自由應該作為最後手段
刑法的目的不該是懲罰而是在教化
讓犯罪的人能過改過自新才會是一部成功的刑法
總之就是滿口仁義道德,人權至上的觀念
完全不會去管受害者的心情,我還有聽過
受害者都死了哪來的人權,被告的人權比較重要的謬論
所以說法律人和一般人民的認知差異
大概就是來自於立場並不一致的關係吧
一個是站在受害者的立場,一個是站在加害者的立場
這也就是司法改革改了快10幾年但是人民一樣無感的原因
因為怎麼改都是在改如何讓被告受到更多權利的保障
而不是讓受害者獲得更多保障,讓加害者受到應有的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