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府說明,這名確診者為20多歲男性(案18212),是高雄染疫一家三口的指標個案
、確診父親(案18155)在高雄港的同事,在1/16日自行開車到台南安平區的玄饌海鮮會
館參加喜宴,但他在1/17日有咳嗽症狀後確診,竟未向高市衛生局交代足跡,反而是私下
通知同桌的同學趕快去採檢。市府直到今天接獲消息才前往會館清消,但已出現5天破口
。
這一段怎麼感覺怪怪的?
想問ㄧ下現在的流程及規定
是確診後,醫院通知確診者,由確診者找衛生局?
還是確診後,衛生局會收到通知,然後衛生局派員向確診者進行疫調?
而確診者如果在疫調時隱瞞,是可以開罰的。
但台南市長對這個隱瞞足跡的確診者批評的這麼重,卻似乎沒提到處罰?感覺非常奇怪
是不是有什麼疏失在裡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