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阿伯鬼切左轉 直行女駕駛撞上嚇哭

作者: HuangJC (吹笛牧童)   2022-01-23 03:00:24
1. 路權規路權,道義責任歸道義責任
所以才有'用生命捍衛路權'這個字眼
想像一下與本題無關,只討論這個字眼
如果前方有一待撞物,但我有路權,撞上去該怎麼算?
這裡有矛盾就在:如果我躲得掉,那麼我應該沒有路權
可是我已經下了一個前題給你:我就是有路權
那撞上去,如果對方會死,就變成對方死好
如果是我會死,就變成'用生命捍衛路權'
以'對方死好'這非常極端的例子來說
之前就發生過在台灣東岸(蘇花?)
有飆仔摔車衝到對向車道,死於轎車輪下
記得是法官有問他要不要和解,賠多少
轎車司機嗆說'他自己摔到我輪下,我反應不及撞上,我有什麼責任'
用生命捍衛路權,則發生在飆仔直行過十字路口
因為直行路權大,於是有飆仔無限擴充,連超速都要求絕對直行路權;超速只罰超速
那麼超速罰多少呢?是不是只要有錢就把平面道路升級為私人高速公路呢?
(案例在南部海豚灣,我不擅長追案,不知宣判沒有;鄰兵請以 google 支援我)
不過已有判例顯示,當超速超過一個上限後,絕對路權就會被剝奪
被剝奪的例子還是轎車,所以飆仔們除非根本沒跟上討論,
不然不該再強調絕對直行路權了
2。應注意未注意
應注意未注意是幾年前開始流行的嘲諷
明明對方亂來,但我卻有注意對方的責任?
沒錯,就是有
目前應注意未注意已經引入科學論證
比如人體反應時間多少,汽車時速多少,有沒有可能剎停等等
如果反應時間過短,不會被判應注意未注意
另外不能用上帝視角(監視器角度)
而要以當事人視野來判斷
因此如果當事人有行車記錄器
並且能證明機車是突然出現在視野
且沒有留下足夠反應時間
那就不算'應注意未注意'
當然如果限速四十,自己飆到一百再說反應時間不足
這種狡辯是不行的
反之如果限速一百,而自己開九十仍然反應時間不足
就是對方危險駕駛
若對方路權大,則會檢討到政府'道路設計不當'
舉例來說,路口寬數十公尺,行人穿越時間只有幾秒
經換算路人必需跑步的速度,老人家不可能跑那麼快
那就變成政府要檢討(有沒有人打過國賠,沒注意到)
3。目前很少絕對權責
當你有路權,那麼責任比可能 3:7,對方較重
也只是比較重而已,不是你有路權就對方全賠
當然撞火車就是你全賠了,火車的絕對路權真的很大
目前高雄輕軌是個有趣的東西,速度不快又可能撞上
不知有沒有人可以分享幾則判例,看看輕軌算哪一型路權
4。直行車路權優於轉彎車(含變換車道)
當然直行是自己在車道線內直行
之前有一輛摩托車自己斜著騎,但在 youtube 上標題為別人不禮讓他這輛直行車
要這樣那所有車只要發動都叫做直行車了!
當然不是這樣
交通法規不是自己擴展自己想要的那條就好
就好像一堆人抱怨政府宣導靠右又車種分流
所以有機車從右側車道超車卻被內輪差撞死,就說是車種分流的錯
嗯嗯。。即使兩車道同寬,我開的是轎車
我也不會在前方車出現內輪差時超車好嘛
既然有內輪差,那我就不併行!
政府劃兩道給你,只說你可以在其中一道
沒說你想超車隨時都能超;前方淨空當然是要自己注意的啊!
連這都要怪到政府,那交通規則真的很難編寫耶!
事實上有一次我看日本影片,我發現對方的機車也偏一側啊(但他們靠左)
是少數還是我記錯?不過我就這麼理解了:
鼓勵你騎中間,但如果你偏慢,願意禮讓後方超車,你可以偏外側
別懷疑,這是標準行車規範,在蘇花只有一線道的地方
兩輛汽車還是可以互相超車,方法就是前車禮讓靠邊
至於靠外側然後從外側超車
看看汽車是怎麼罵這種傢伙的
這絕對它媽的可以檢舉!(但政府限縮檢舉了,所以現在我不知道)
所以給你外側車道,可沒叫你從外側超
多一道也很好啊,比較不會被追撞
啊,扯有點遠
不過本例就是個直行車從後方追撞轉彎車的例子
如果完成變換車道,那就叫做後方追撞前方;反而是前方路權大
因此爭議點會在'是否已完成變換車道'
在沒有行車記錄器的年代,會做撞擊點鑑識
但現在有行車記錄器了
至於說停等區裡沒有分車道
那這是什麼鬼東西,裡面可以螃蟹行是不是?
路權要搞到這麼複雜還不快點廢掉!
在政府制定什麼路該待轉,什麼路可以直接左轉時
並沒有廢掉變換車道的規矩
可直接左轉,但你如果在最右車道
不代表你可以螃蟹行的方式變換車道
仍然必需依足一道一道換車道的規矩
換車道要先看照後鏡,有這條明文規定
不是能直接左轉就變成不必看了
就像右側有慢車道,但前方有內輪差,就不該自行超車
這都不是可以自行擴展的
如果嫌法規差,法規是國家的,但命是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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