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第二章第8條-1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
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
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剛剛在八卦版上看到有篇因為跟確診者足跡重疊,被強制送到防疫旅館的
請跟大家討論一下,這樣有沒有違憲?
目前是有傳染病防治法 48條-1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
定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但是高雄第一波也是匡列900多人,才抓到10個確診,
反正都會共存,這樣做有必要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