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有人在問法源,回答一下好了
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之1
主管機關對於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予以留驗;必要時,並得令遷入指定
之處所檢查、施行預防接種、投藥、指定特定區域實施管制或隔離等必要之處置。
不只是強制送防疫旅館,
連電子圍籬也是用這款喔!
總之呢,
光是用「等必要之處置」就無敵星星了
有興趣的朋友建議拜讀邱文聰老師的
「在例外與常態間失落的法制原則」
節錄一小段好了:
「臺灣模式之法制基礎的特徵,指 出這些特徵的共同目的,即在於企圖在未宣布緊急命令
下實質懸置凍結常態法治。最後,本文透過例外狀態與憲法中緊急命令法制的分析,論證立
法與行政為臺灣防疫模式共同打造的這個法制基 礎,不僅已陷入違背憲法關於緊急命令規
定的風險,也將臺灣推往「例外狀態常 態化」與「常態法秩序緊急化」的懸崖。」
※ 引述 《s2678132》 之銘言:
: 標題:[問卦] 強制去防疫旅館,法源依據是啥?
: 時間: Tue Jan 25 21:55:54 2022
:
: 高雄又準備送一批去強制隔離
:
: 我就他媽的問
:
: 法源依據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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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開始大家可以居家隔離
:
: 什麼時候進化到強制送防疫所或防疫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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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民代不是很注重人權嗎?
:
: 怎麼這種事就不需要人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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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媽的只是被匡列就需要去住防疫旅館,不能自己單人住家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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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要圖利廠商嗎?
:
: 有沒有八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