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hodes (宇宙護衛隊)》之銘言:
: 現在指揮中心、縣市政府就是這樣亂作,
: 講亂作, 是因為就算傳染病防治法第48條有授權,
: 但人家條文有「必要時」的要求,
: 就算條文沒有寫, 做這類限制人民權利的事, 本來就要「有必要」。
: 但實際上行政機關怎麼講怎麼是, 也不用說明認定有必要的理由。
: 問題更大的是法院,
: 對於這個「必要」, 法院完全不管, 行政機關說必要就是必要、不敢審查,
: 所以最後一條防線: 進法院. 也沒用。
進法院不是要取消隔離
而是要訴求損失補償
包括隔離的房間費用,營業的損失
看可不可以向政府要求損失補償
並非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指的是有違法的情況,損失補償是政府沒違法
但是民眾因為政府的作為而有特別犧牲的時候稱作損失補償
不過依我看應該很難
因為,傳染病隔離 某店並不是特例,政府並沒有特別叫哪家廠商犧牲
所以這個犧牲已經不特別,已經很廉價了
所以恐怕很難符合特別犧牲補償的定義
然後,先別說法院政府開的好了
法院就算判必須補償,由誰來補?法院自己補嗎?
還不是又會回到政府身上
跟你打1985差不多的意思,懂得人就知道我在說啥
難道法院要強制執行政府?
雖然承平時期,法院是蠻大的,也有很多新的判決和釋字不斷推翻舊法
但是現在疫情時期,明顯已經非承平時期
這時行政機關的地位其實已經大增
就像戰時,違抗命令是可以當場槍斃的
但是你翻遍六法全書也絕對找不到(即使是軍法相關的),法律允許你當場槍斃這種事
因此,認了吧
也別再打啥給付訴訟,叫政府幫你付錢,說是損失補償
一來這已經不特別
二來你要法院判政府拿錢給你,Are you sure?贏了又怎樣?難道強制執行政府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