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蘋果新聞網
2.記者署名:
甘庭嘉/台北報導
3.完整新聞標題:
立院三讀!精障者犯罪監護處分可延長 無次數上限
4.完整新聞內文:
去年發生屏東超商店員挖眼案,震驚社會,如何處置精神障礙者犯罪再次引發社會討論,
立法院臨時會院會今(27日)三讀修正通過《刑法》第87條條文,在現行監護期間最長5
年外,增訂延長監護期間規定,第一次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延長期間為1年以下,
無次數限制。
三讀條文明定,於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必要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執
行中認為無繼續執行的必要者,法院得免處分的執行。執行或延長期間內,應每年評估有
無繼續執行的必要。
在鐵路殺警案後,行政院於今年上半年通過《刑法》、《刑事訴訟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
案,在現行規定的監護期間為5年以下之外,明定延長監護處分期間、每次延長期間為3年
以下,無次數限制,並採法官保留及定期評估原則,因政院草案版本沒有限制延長次數,
引發是否侵害人權的疑慮。
在審議期間,朝野立委對於監護期間要延長多久、是否要訂天花板等問題,始終無共識,
時代力量黨團便主張,應維持5年以下,但如果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
有期徒刑者,法院有延長期間必要,延長期間每次以1年為限,連同原處分期間併計不得
逾10年。
立法院臨時會今表決通過民進黨立院黨團所提關於《刑法》第87條的修正動議,延長監護
期間維持現行的5年以下,增訂第一次延長為3年以下,第2次以後每次為1年以下,沒有限
制延長次數,但延長期間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時力立委王婉諭於《刑法》第87條修正案三讀後發言表示,作為一個被害人家屬、作爲一
位母親,看見這個修法,感到很失望;她擔心修法會產生「反效果」,讓只犯輕罪的精神
障礙者因為害怕遭到無止盡的監護處分,因此不敢說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不敢就醫,也
擔憂國家資源一但投注在長期監護,極有可能會壓縮到其他部份需求。
今天也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增訂暫行安置章等條文。三讀條文規定,被告
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的原因
可能存在,而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並有緊急必要者,得於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
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先裁定諭知6月以下期間,令入司法精神醫院、醫院、精神
醫療機構或其他適當處所,施以暫行安置。
三讀條文也明定,暫行安置期間屆滿前,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延長的必要者,得於
偵查中依檢察官聲請,或於審判中依檢察官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
6月。暫行安置期間累計不得逾5年。
《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
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者,不罰;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
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20127/BISKDDRHPNAJZEO2NUTWYVYIBU/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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