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記者王聖藜
3.完整新聞標題:
窺人如廁被罰錢辯「以為是友人」 法官:看友人一樣罰
4.完整新聞內文:
孫姓男子在酒吧偷窺人上廁所,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3000元,孫提異議稱,他以為廁裡
的是友人,不該受罰;台北地方法院認為,無論孫認不識如廁的人,妨害他人隱私的法律
評價都一樣,裁定異議駁回,不得抗告。
台北市警察局大安分局處分指出,孫於2021年11月6日23時52分許在台北市「Blind Pig
by R.D.酒吧」2樓廁所,故意窺視他人上廁所,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3000元。
孫不服處分,聲明異議說,他以為如廁的人是友人,事發20多分鐘之前,友人有待過該廁
所,他開啟門鎖發現不是友人,就立即關門;孫說,他與被害人不認識,沒有偷窺故意,
有道歉、也有意和解,請求撤銷處分。
社維法規定,故意窺視他人臥室、浴室、廁所、更衣室足以妨害隱私者,可處6000元以下
罰鍰,法官認為,孫辯稱誤認如廁之人是他的朋友,是對犯罪客體的屬性認識有誤,但不
影響犯法故意。
裁定指出,孫姓男子就算誤認被害人是他想窺視的友人,但孫主觀的認知與實際發生的結
果,都是「窺視他人如廁而妨害他人隱私」,於法律上評價並無不同,孫的辯解無法阻卻
違法,警方裁罰合法,駁回孫異議。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6081541
6.備註:
廁所門這麼簡單就能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