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婦ATM存款失敗 男在後爽拿3萬3無罪

作者: s2678132 (LONG)   2022-02-10 16:58:17
※ 引述 《msis20 (Hi~)》 之銘言:
:  
: : 依前開交易紀錄「7 時38分43秒入出匣口開啟,
: : 7 時38分47秒取走款項,7 時38分48秒入出匣口關閉」所示,
: : 可見交易失敗之鈔票,係於閘口打開時單獨遭人取走,
: : 並無與被告本身所提領之款項有混同而「一併拿走」之情形,
: : 被告雖於員警詢問有無將33000 元「一併拿走」時,回答『有』,
: : 然員警所問「一併拿走」之意義為何,員警並未向被告說明清楚,
: : 被告亦僅回答『有』,而未就其所說『有』之情節加以補充說明,
: : 業經本院當庭勘驗無訛(見本院卷第59頁),
: : 是被告所承認『有一併拿走』之真意為何,實無法得知,
: : 且被告所說帳務多30000 元,亦與告訴人所遺留之33000 元不符,
: : 自難以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而認定被告確有由ATM
: : 機台取走告訴人所遺留33000 元之事實。
:  
: 這段法官有夠硬凹,在「一併」一詞上作文章,認為鈔票混在一起只拿一次才叫做一併。
: 但試問有誰會認為短短幾分鐘內拿兩次錢不能稱作一併拿走?
:  
:  
: 綜觀現存的證據就是
: 1、被害人說按完確認就離開了、沒拿錢
: 2、
: 機台紀錄:
: 25秒選取不列印
: 43秒閘口開啟(吐33000)
: 48秒取鈔(有人拿走33000)
:  
: 3、監視器拍到被告是下一個使用ATM的人
: 4、被告警詢稱有一併拿走33000元
: 5、被告稱友人對帳時有多30000元
: 6、被告稱願意與被害人和解
:  
: 我是認為有罪啦,不知道各位鍵盤法官會怎麼判呢?
:  
上法院是無罪推定
你原告要能提出直接證據才有用
你提告當然你他媽要拿出證據
為什麼都在那邊要被告自證無罪?
你原告可以說緊張沒拿
被告不能說緊張說錯話?
不要那麼雙標可以嗎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