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很好奇
《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
而且是跟中華民國斷交之後立法的
也就是說美國不承認中華民國
但想維持跟“台灣”的關係
不只是商業甚至還包含軍事的關係
但如果還想保留這些外交關係
為什麼要斷交呢
用“國內法”來規範“外交”關係
好奇怪
所以美國是不是不承認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
當然也不承認中共擁有台灣主權
而且台灣並未建國
所以只好採用國內法規範外交???
想請問除了台灣這樣之外美國還有其他國家(或地區)的關係法嗎?
是什麼情況下設立的
剛剛研究的文章中提到
《臺灣關係法》的「總綱」寫道: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
繼續維持美國人民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與在台灣人民 (people on Taiwan)
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這句話的亮點是英文「of」 和「on」的差別。基本上,「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是指主權國家美國「的」人民,而「People on Taiwan」是指在非主權國家台灣「上」的人
民。
所以《台灣關係法》的對象不是政府而是台灣人民?
參考文章:
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1428
https://www.thinkingtaiwan.com/content/1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