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01
傳染病防治法
第 3 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
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分類之疾病:
一、第一類傳染病:指天花、鼠疫、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等。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
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
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
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