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xamous (一天死去一點)》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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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媒體來源:
: 新頭殼newtalk
: 2.記者署名:
: 蔡坤龍
: 3.完整新聞標題:
: 被爆有妨害自由前科 民眾黨王冠鈞:當時只提供場地
由於判決書裡面未滿18歲,所以一堆OO自己填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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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0 年度上訴字第 583 號刑事判決』
少年林○○(00年0月生,行為時未滿18歲,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乙○)
因加入上開賭博網站而積欠壬○○款項未清償。壬○○乃與林○○、
王○○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於108年4月2日0時許,
先由壬○○邀同乙○至許○○租屋處見面,待乙○到場後,壬○○、
林○○及王○○即利用人數優勢,脅迫乙○不得離去,以此方式剝奪乙○之行動自由,
並命乙○打電話向親友借錢以償還債務,使乙○行此無義務之事。
又壬○○明知乙○為未滿18歲之少年,
竟基於以脅迫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
命乙○脫光衣服並跳舞供拍攝影片,林○○、王○○
(無證據證明其等知悉乙○為未滿18歲之少年)則在旁監看,
乙○因畏懼而依指示脫光衣服並跳舞,
任由壬○○拍攝裸露全身(含下體)並跳舞之影片。
壬○○復向乙○恫稱:「如果不還錢的話,就會把影片散布出去」等語,
致乙○心生畏懼,而允諾將於明日還款,方獲得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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壬○○因乙○遲未清償積欠之債務,於108年5月30日某時許,
接獲不知情之楊○○通知,獲悉乙○人在嘉義市家樂福夜市,
乃於同日22時許與林○○一同駕車前往該夜市,找到乙○後,
即共同基於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
要求乙○搭乘林○○所駕駛之白色自小客車,乙○上車後,
壬○○即用手將乙○之頭部壓低,避免行車路線曝光,
驅車前往不知情之王○○位於嘉義市○區○○街00號居處(下稱王○○居處),
以此方式剝奪乙○之行動自由。斯時,許○○、林○○、
黃○○亦陸續到達王○○居處,其等即承上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聯絡,
利用人數優勢,脅迫乙○不得離去。又壬○○明知乙○為未滿18歲之少年,
竟基於以強暴、脅迫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之犯意,
命乙○脫光全身衣物、下跪,並由壬○○、許○○分持球棒、
衣架及拖鞋等物毆打乙○,林○○、林○○及黃○○則在旁監看
(無證據證明許○○、林○○、林○○、黃○○知悉乙○為未滿18歲之少年),
乙○因畏懼而配合,任由壬○○拍攝裸露全身(含下體)並跳舞之影片。
嗣由壬○○、林○○及黃○○將乙○載回乙○住處,
由乙○交付放置在住處內之現金1萬元予壬○○後,始獲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