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新竹妹吃壽司噴3萬4!有透天隔離「被迫住

作者: ThomasBuBu (噗噗)   2022-02-14 16:22:13
※ 引述《mean (低智商生活)》之銘言:
: ※ 引述《ghghfftjack (慾望深厚的老衲)》之銘言:
: : 不就遊戲規則講不清楚 隨便地方政府搞才弄成這麼麻煩的
: : 1.現在是室內足跡重複就隔離嗎?
: : 是的話就講清楚 直接告訴大家內用就是賭博
: : 不怕死的自己去
: : 2.隔離到底要不要出錢
: : 是的話講清楚 不要中央說不用 地方說要 規則訂好
: : 不要什麼都說地方處理結果每個地方標準不一樣
: : 3.隔離到底要多久 能不能自己在自己家隔離
: : 都可以單獨自己隔離 還是堅持要送旅館?
: : 到底是怎樣講清楚好嗎? 遊戲規則不能訂嚴謹一點?
: : 本來沒病搞不好被你一搞去旅館群聚結果得了誰負責?
: : 中央不敢負責訂好遊戲規則 地方政府各自為政
: : 這件事搞多久了為什麼搞不定
: 依據地方自治法縣市政府本來就享有一定程度的政策主導權
: 不然選地方首長的意義何在
憲法第8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
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
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
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
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8
地方制度法第 25 條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
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25
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
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
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
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30
簡言之
你地方政府 要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要有 法源依據
: 你居住的縣市的匡列規則已經明明白白寫在那邊
: 很多人要嘛懶得看要嘛識字能力低落
: 每天在網路上哭爸
: 居心何在
: 收到打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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