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自己官司自己救 車禍肇逃判8月他聲請釋

作者: qazsedcft ( 蛋包飯 )   2022-02-18 01:52:01
1.媒體來源:UDN
2.記者署名:記者王宏舜
3.完整新聞標題:
自己官司自己救 車禍肇逃判8月他聲請釋憲成功獲緩刑
4.完整新聞內文:
男子吳俊興6年前開小貨車行經新北市泰山區明志路二段時,未保持安全間隔,貿然超越前
方胡姓騎士的機車,兩車碰撞,胡人車倒地。吳沒有下車處理,還駕車逃逸,因後車駕駛人
報警並提供行車紀錄器,吳才被逮。吳被依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判8月徒刑定讞,檢察總長
提非常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6月得易科罰金之刑,緩刑2年。
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是因為大法官在2019年5月31日針對「駕駛人無過失及情節輕微之肇
事逃逸案」作出釋字第777號解釋,認為1999年與2013年的刑法「肇事」語意不清,一般人
不容易理解或預見,且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上徒刑,「樓地板」過低,宣告條文部分違憲。
吳俊興就是促成777號解釋的3名聲請人之一。
當時的刑法規定,只要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的事實,即成立肇事
逃逸罪,不管行為人有無肇事過失或離去的原因為何;也就是說,不管車禍責任在哪一方,
「都要留在現場」。立法意旨是在處罰肇事後逃逸的駕駛人,以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
減少延誤就醫釀被害人死傷憾事。
大法官審查的客體包括1999年版刑法「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
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2013年版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非駕駛故意
或過失所致的事故,一般人難理解或預見是「肇事」,大法官認為條文文義不清,違反法律
明確性原則;另外在刑度部分,大法官認為對情節輕微的個案來說,顯然過苛,罪刑不相當
,違背憲法比例原則。
吳俊興曾有2次公共危險前科,2015年7月才執行完畢,但2016年4月17日早上他卻因開貨車
超車而撞傷胡姓騎士,胡左肩、左手肘、左膝有擦傷、挫傷。胡未提告過失傷害,新北市警
新莊分局追查後將吳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吳遭起訴。
吳表示,當時後方車輛鳴按喇叭,他向後看有看見騎士人車倒地,但他不知道有撞到機車,
以為跟他無關。新北地院認為吳既已知道被害人摔倒,就應該留在現場、提供必要的救護或
處置,但他卻逕自離去,衡量翌日吳就賠對方1萬5千元和解,被害人傷勢也不重,判8月徒
刑,之後二、三審駁回上訴定讞。
高院更一審仍認定吳俊興犯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但改判他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並諭知
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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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104014?from=udn-catelistnews_ch2
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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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規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
1.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
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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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日,肇事逃逸處罰仍有疑義
例如:立法意旨的救護義務與法條關連、無過失為何需要處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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